我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1941发布日期:2015/0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品名编号》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九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采购 

第四条 严格控制购买化学危险品,实验教学确需购买化学危险品的,须经实验室主任拟定数量,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只允许在政府指定单位按程序办理化学危险品的相关采购。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须进行检查登记,发现入库品中有质量不合格,产品名称、包装、数量、规格不符合的不能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或更换。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运输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采购人员要亲自押运。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储存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九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防止因混淆发生事故。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管。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剧毒药品,使用部门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品保险柜应有两人管锁,两人同时开启。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保证各项手续和记录准确齐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审批手续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必须在教师的严密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以防事故。 

第十七条 贯彻“谁领用谁负责、危险品到哪里责任到哪里”的原则,使用危险品的实验教师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实验室主任必须监督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保卫处同时监管剧毒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领用剧毒药品应由实验室专职人员两人提报领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学院批准,并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由两人共同领取。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填写《剧毒药品使用记录》一式二份,记录使用日期、领取人、使用人、使用班级负责人、实验项目、领取数量、实际用量等,一份由实验室专人保管,一份交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条 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六章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七章   化学危险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各部门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分类集中,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经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剧毒品处理,由各使用部门向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公安部门获准后委托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八章   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各部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